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75號
SLDV,105,補,575,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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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盧峰彎 
被   告 盧慶全 
      盧慶明 
      盧慶隆 
      盧俊彥 
      盧光輝 
      盧俊宏 
      盧柏榮 
      盧慶忠 
      盧正倫 
      盧珣玲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振冬 
被   告 盧光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參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面積(1077+1411 )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
/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28=0000000 元(元以下4 捨5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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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