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士乃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詮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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