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71號
SLDV,105,補,571,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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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士乃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詮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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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乃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