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信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如兩造間有書面訂購契約,並請補正影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