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20號
SLDV,105,補,520,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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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秋淋、許李成美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
貳萬壹仟叁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肆
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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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