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58號
SLDV,105,補,458,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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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吳皇慶
被   告 吳宛芸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2 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次按請求交付契據之訴,係以
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契據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
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
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 號著有判例可參。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交付所有權狀,惟並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交付所有權
狀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
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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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