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白光雄
白秋惠
白琇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川英明間回復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
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