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42號
SLDV,105,補,442,201605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白光雄 
      白秋惠 
      白琇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川英明間回復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
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