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許宏輝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吳盈慧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1,804 元
【計算式:(370+913)×198000×207/10000+133300〈105年房
屋課稅現值〉=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