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74號
SLDV,105,消債更,74,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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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債 務 人 謝桂妹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民國104 年度扣繳憑單。
⒉自103年4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3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若不 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 性。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3 、104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涂玉霞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涂玉霞陳思源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⒐提出應受扶養人涂玉霞陳思源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 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⒑請提出債務人配偶陳冠旭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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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