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87號
SLDV,105,司拍,187,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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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相 對 人 廖蔡玉霞
債 務 人 勝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玉萍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勝貫有限公司廖玉萍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4 月9 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登記在案。嗣債 務人等於擔保期間陸續向聲請人購買食品飲料,並交付支票 用以支付貨款,然其交付支票於105 年1 、2 月間遭退票金 額總計達518,434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 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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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