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29號
SLDV,105,司拍,129,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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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江玉惠 
相 對 人 薛安庭 
債 務 人 林耀堂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思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 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林耀堂李思遠於民國101 年3 月 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林耀堂李思遠森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森鉅公司)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 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 約約定,經101 年3 月7 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耀堂於10 5 年3 月3 日以信託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 人。
三、債務人森鉅公司於103 年1 月7 日、104 年10月26日分別向 聲請人借用1,300 萬元、1,700 萬元,債務人李思遠於104 年8 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 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貸約定條款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森鉅公司、李思遠屆期未清償本 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約定條款影本等件 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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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