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43號
SLDV,105,司司,143,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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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王興中(Hing Chung Alexander Wong)
相 對 人 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興中(Hing Chung Alexander Wong)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 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 存人聲明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 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4年5月29日士院俊民司成104 年度司 司字第176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 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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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