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97號
SLDV,105,司催,297,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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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輝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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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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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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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輝力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新隆煤氣行 │7,520元 │KN1374910 │105年3月10日 │
│ │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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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輝力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新隆煤氣行 │3,760元 │KN1374911 │105年2月10日 │
│ │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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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