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徐雲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 ,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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