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95號
SLDV,105,司促,6995,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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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瀅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叁拾萬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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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