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瀅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叁拾萬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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