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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