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44號
SLDV,105,司促,6844,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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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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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