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29號
SLDV,105,司促,6829,201605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朝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