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27號
SLDV,105,司促,6727,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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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玖拾伍萬零壹拾
  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零陸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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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