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23號
SLDV,105,司促,6723,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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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其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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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