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季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明麗、涂│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71760│季廷 │1月06日起 │2月21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2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明麗、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1760│季廷 │2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季廷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涂
富川與債務人劉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十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811
0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
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涂季廷自104 年12月0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4717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案外人涂富川與債務人劉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繼承系統表、家事法
庭函、除戶+現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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