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59號
SLDV,105,司促,6659,201605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季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明麗、涂│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71760│季廷   │1月06日起  │2月21日止  │七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2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明麗、涂│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1760│季廷   │2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季廷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涂
     富川與債務人劉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十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811
     0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
     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涂季廷自104 年12月0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4717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案外人涂富川與債務人劉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繼承系統表、家事法
  庭函、除戶+現戶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