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沛娟即鄭佩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