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25號
SLDV,105,司促,6525,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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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沛娟即鄭佩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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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