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79號
SLDV,105,司促,647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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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宥登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婉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零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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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