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57號
SLDV,105,司促,6457,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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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棟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育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育魁、莊│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25223 │棟森   │1月15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   │
│  │   │     │2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4│年息1.62%   │
│  │   │     │月30日起  │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育魁、莊│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0.176%  │
│  │25223 │棟森   │2月16日起  │2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0.169%  │
│  │   │     │2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4│年息0.162%  │
│  │   │     │月30日起  │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4│至民國105年6│年息0.262%  │
│  │   │     │月21日起  │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0.524%  │
│  │   │     │月16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莊棟森前就讀穀保家商期間,邀
  債務人莊育魁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
  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
  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69,410元(證1),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
  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
  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
  二、    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12月22日以
  前利率為1.76%,104年12月23日至105年3月29日利率為1.6
  9%,105年3月30日以後利率為1.62%(證2)。
  三、    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
  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
  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
  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
  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   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   查債務人自104年12月15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
  於104年12月15日前繳納104年11月15日至104年12月14日之
  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11月15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25,22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
  於105年4月21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
  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62%,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
  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莊育魁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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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