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67號
SLDV,105,司促,6367,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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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蕾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蕾詩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0279 │0000000000│04月 08日  │      │       │
│  │元  │80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蕾詩於民國99年8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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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