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55號
SLDV,105,司促,6355,201605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雯即李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連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雯即李佳玲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邀同債務人李連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新臺幣3004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佳雯即李佳玲自104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
  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405元,及詳如金額欄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連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利率資料、放出查詢單各壹份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