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40號
SLDV,105,司促,6240,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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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曉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曉丹
一、債務人張曉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肆仟伍佰
  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曉彤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曉丹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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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