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曉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曉丹
一、債務人張曉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肆仟伍佰
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曉彤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曉丹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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