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39號
SLDV,105,司促,6239,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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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婷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自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叁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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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