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57號
SLDV,105,司促,6157,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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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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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