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64號
SLDV,105,司促,6064,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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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勝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龍芝即廖│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0000│勝懋之繼承│9月17日起  │      │       │
│  │元  │人    │      │      │       │
├──┼───┼─────┼──────┼──────┼───────┤
│ 002│新臺幣│李龍芝即廖│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22374│勝懋之繼承│2月10日起  │      │       │
│  │元  │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李龍芝即廖│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2374│勝懋之繼承│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案外人廖勝懋於民國94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22374元整。
  1.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098 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
   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借款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
   若借款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借款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事項為證。
  2.其中222374元整,自民國098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信
   用貸款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借款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2374元
   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
(三) 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廖勝懋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死亡,相
   對人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依法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
   人廖勝懋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22374元整
   ,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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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