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勝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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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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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龍芝即廖│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0000│勝懋之繼承│9月17日起 │ │ │
│ │元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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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龍芝即廖│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22374│勝懋之繼承│2月10日起 │ │ │
│ │元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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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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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龍芝即廖│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2374│勝懋之繼承│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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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案外人廖勝懋於民國94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22374元整。
1.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098 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
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借款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
若借款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借款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事項為證。
2.其中222374元整,自民國098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信
用貸款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借款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2374元
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
(三) 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廖勝懋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死亡,相
對人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依法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
人廖勝懋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22374元整
,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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