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健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 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 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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