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34號
SLDV,104,重家訴,34,201605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原    告 張郅帆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張雪卿
兼訴訟代理人 鄭鈺雯
被   告  鄭郅言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雪卿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追加附表所示之獎金、增資股數及股利為被繼承人鄭萬枝
之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647,825元(計
算方式如附表所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92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209,736 元,尚應補繳63,1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原告追加被繼承人鄭萬枝之遺產
┌──┬────────────┬────┬──────┐
│編號│  財 產 名 稱    │每股價值│價值    │
├──┼────────────┼────┼──────┤
│ 1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元 │
│  │獎金          │    │      │
├──┼────────────┼────┼──────┤
│ 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113.48元│7,140,616元 │
│  │司103 年增資股數62924 股│    │      │
├──┼────────────┼────┼──────┤
│ 3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    │2,152,218元 │
│  │司103 、104 年現金股利 │    │      │
├──┼────────────┼────┼──────┤
│ 4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69.61元 │9,078,675元 │
│  │103 年增資股數130422股 │    │      │
├──┼────────────┼────┼──────┤
│ 5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2,428,099元 │
│  │103 、104 年現金股利  │    │      │
├──┼────────────┼────┼──────┤
│ 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20.42元│3,067,365元 │
│  │103 年增資股數13916股  │    │      │
├──┼────────────┼────┼──────┤
│ 7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6,507元  │
│  │103 、104 年現金股利  │    │      │
├──┼────────────┼────┼──────┤
│ 8 │台豐印刷電路板工業股份有│    │468,736元  │
│  │限公司103 、104 年現金股│    │      │
│  │利           │    │      │
├──┴────────────┴────┴──────┤
│訴訟標的價額:(原起訴所列遺產價額89,849,082元+追加部│
│分價額28,742,216元)×1/4 (原告之應繼分)=29,647,8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註:因上開公司股票均未上市上櫃,因此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8頁)及該局105 年5 月12日│
│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69 至173 頁│
│)計算每股價值。                   │
└───────────────────────────┘

1/1頁


參考資料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