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被 告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劉語安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怡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就判決書第五頁第六、十一、十三、十四行中關於「最終確認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終協議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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