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1號
SLDV,104,訴,91,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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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周東海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複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林婉靜律師
被   告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訴訟代理人 鄭景育 
      許宗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000地 號土地原告共有土地)為原告與其他27人所共有,原告權利 範圍為16分之1;又與系爭0000地號土地相鄰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000、0000地號 土地),為被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所 有,於民國103年5月14日信託登記於被告臺灣工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工業銀行公司)名下。
㈡、系爭0000地號土地與公路並無適宜之聯絡,又為乙種工業建 築用地,欲申請指定建築線應面臨8公尺寬以上巷道,是原 告有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方 案二著色面積共計84.18平方公尺(0000地號34.03平方公尺 、0000地號50.15平方公尺)部分,以到達新北市○○區○ ○路之必要,俾系爭0000地號土地日後得為通常使用。㈢、為此,爰依民法第787條規定,請求確認原告對系爭0000、 0000地號土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並聲明:確認原告對於被 告國揚公司所有登記在被告臺灣工業銀行公司名下坐落新北 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方 案二所示8公尺寬土地之通行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0000地號土地東側臨防汛道路,往北可通行到大馬路新 北市○○區○○○路,並非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㈡、又系爭000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被告國揚公司亦為共有人之 一,目前所有共有人並未達成要在土地上建築房屋之共識, 是無原告所稱系爭0000地號土地欲申請指定建築線,必須通 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俾得為通常使用之情。㈢、縱認系爭0000地號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 常使用,然亦應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查系爭0000地號土地除與系爭0000、0000 地號土地相鄰外,尚與他人所有之0000地號等其他土地相鄰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為其所擇 對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況原告在被告興建房屋前 乃通行他人土地至○○路,又原告主張通行系爭0000、0000 地號土地部分為被告興建房屋之法定空地,應不能供作通行 進出使用,且將導致被告必須拆除規劃興建之圍牆等結果, 對被告而言,損害至鉅。
㈣、依據原告所主張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之目的乃為能 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為指定建築線之申請,而依據鈞院向新 北市政府查詢之結果,僅須留2公尺寬道路即可,原告卻主 張要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8公尺寬部分,顯然已逾 越通行必要範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不得提 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 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 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 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共有之系爭 0000地號土地為一袋地,故其就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如 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二著色部分有通行權存在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就原告對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如 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二著色部分有無通行權存在乙節, 有所爭執而不明確,且致原告能否主張通行權之法律上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復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 除去之,參諸前開判例意旨,自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合先敘明。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0000地號土地為原告、被告國揚公司與其他26人所共有 ,其中原告持分1/16,被告國揚公司持分67/420。㈡、系爭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為被告國揚公司所有,作為建



築房屋使用,其中系爭0000號土地與系爭0000地號土地相鄰 。
㈢、被告國揚公司於103年5月14日將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信 託登記予被告臺灣工業銀行公司。
㈣、系爭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分區均為乙種工 業區。
㈤、原告目前並無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申請建築許可。㈥、系爭0000地號土地前臨新北市○○區○○路,旁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為私人土地,○○路向外連接新北市○○區 ○○○路○段。系爭0000地號土地面○○路時,後方有防汛 道路(得由○○○路一段進入),得再連接至○○路,防汛 道路上有一○○橋(禁止汽車進入),該橋得至對面住宅區 。防汛道路有標示禁止汽機車進入,防汛道路(由○○○路 ○段進入)走到底時會再連接到○○路。
五、本件爭點:
㈠、系爭0000地號土地是否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 使用?
㈡、原告主張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 示方案二著色部分,是否屬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 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 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其所有土地對 鄰地主張通行權,須以其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 為通常之使用為要件,此即指土地所有人之土地與公路完全 隔絕,無出入之通道,或雖有通道可至公路,但非適宜,無 法為通常之使用。而土地有無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 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應依土地位置、地勢、面積、用途及 使用之實際現況定之。
㈡、查本件系爭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606.57平方公尺,為南北距 離較長之地形,目前為空地,其東側全部臨防汛道路,又該 防汛道路寬度至少有2米以上,且鋪設有柏油,設置有排水 設施,路況良好,雖汽、機車不得進入,然可供自行車、行 人使用,而系爭0000地號土地經由該防汛道路往北步行約5 分鐘即可到達人車往來密切、寬廣的新北市○○區○○○路 ,往南步行約10幾分鐘即可到達新北市○○區○○路,並可 經由防汛道路走○○橋通到對面社區,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現場照片、衛星圖、GOOLGE地圖及本院 勘驗現場筆錄可按(見簡易庭卷第8、44、45頁、本院卷第



36頁至47頁、第114頁)。又原告為系爭0000地號土地共有 人之一,目前並未實際於該土地上有何特定利用行為,綜合 上情,難認原告主張其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 為通常使用為可採。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0000地號土地須能指定建築線,始能為通常 之使用云云,然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地目為田,都市計畫分 區為乙種工業區,是其使用上並非僅建築房屋乙途,且原告 僅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是否建築房屋為 使用,非能獨自決定之,而原告迄仍未與他全體共有人就土 地使用方式有所共識,此為原告所不爭,則系爭0000地號土 地究否有指定建築線之使用上需求,尚屬不明,難謂原告主 張系爭0000地號土地須能指定建築線才能為通常之使用為可 採。且系爭0000地號土地臨有防汛道路,而防汛道路並不排 除將來有經道路主管機關接管並公告為一般道路之可能,且 尚非不得由建築法之主管機關本其主管權責,依其主管法規 及其所在個別情況之適當與否,將防汛道路視同一般道路據 以指定建築線,是系爭0000地號土地縱日後確為建築房屋使 用,非必有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地滿足其申請指定建 築線之必要。況依據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2款 規定,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公眾通行同意書者 ,得認定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經新北市政府以105年3 月31日新北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在卷(見本院 卷第146頁),是縱確認原告就系爭0000、0000號土地有通 行權,則系爭0000、0000土地是否即得被認定為現有巷道, 而達原告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之目的,亦 有疑問。是原告上開主張無足可採。
㈣、綜上,原告並無因系爭0000地號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並無通行系爭0000、0000地號土 地必要。準此,亦無庸再就原告所主張通行系爭0000、0000 地號土地土地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二著色部分是否屬 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乙節為 判斷論述之必要。
七、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就被告土地 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二著色部分有通行權存在,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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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