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郭百綸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高婷琇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11099 號 信用卡債權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 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10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 北簡字第11099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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