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乙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連睿鈞律師
被 告 李怡庭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誌翔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美華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明秋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明珠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卓勳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惠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一五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三三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