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王化宇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林俊宏、邱
銘輝、吳宜菁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登載道歉啟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參仟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本件未據原告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