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張長春 張德春 張桂春 張勝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被 告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守忠 被 告 周敏達 潘菊蓮 謝培堃 林建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被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胡靜忻 王扶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7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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