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7號
SLDV,102,重訴,207,2016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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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游柏銜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韻潔 
      游靜惠 
      游碧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原   告 蔡游菊枝
被   告 潘同盛 
      潘柏伸 
      陳淑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513 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473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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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