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3號
SLDM,105,附民,23,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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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千昭
被   告 陳女足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訴字第17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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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