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22號
SLDM,105,聲,922,201605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銘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銘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福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3 年5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105 年3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受刑人於104 年3 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 年度審簡字第4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 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復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其於10 4 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7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6 年1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 屆滿日為106 年1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