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72號
SLDM,105,聲,772,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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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103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itruszinger」商標圖樣之活力瓶參拾陸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皓傑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itruszinger」活力瓶36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775 號),因屬專科 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 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 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 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張皓傑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支 付新臺幣2 萬元予國庫,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 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署103 年度 偵字第11468 號偵查卷宗、104 年度緩字第509 號緩起訴執 行卷宗查明無訛。
㈡扣案之「citruszinger」活力瓶36個,係仿冒周基祥所註冊 (嗣移轉登記於受讓人美商布萊德艾創新有限責任公司BRIG HTEYE INNOVATIONS, LLC)之「citruszinger」及圖樣商標 之仿冒品,有該公司在臺灣的訴訟代理公司鑫倉有限公司代 表王紹祖出具之103 年7 月28日及同年8 月21日鑑識報告各 乙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乙份在卷可證( 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第 23至27、41至43頁、105 至106 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佐(同上偵卷第104 頁)。是上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



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單獨宣告沒收。是聲 請人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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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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