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66號
SLDM,105,聲,766,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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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九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九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謝九剛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拘役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 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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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