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48號
SLDM,105,聲,748,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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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沂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沂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沂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同年8 月8 日、同年 11月11日、同年11月11日、104 年2 月13日判決處有期徒刑 6 月、6 月、7 月、7 月、8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29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9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 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所為之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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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