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銀行帳戶存款凍結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90號
SLDM,105,聲,59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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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智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聲請解除銀行存款凍結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智輝因詐欺等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一0 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業已年過半百, 學歷不高,求職不易,現又被凍結所有銀行戶頭及信用卡, 無法轉職到正常薪轉之公司任職。為此,聲請解除聲請人遭 凍結之玉山銀行帳號○○○○○○○○○○○○○號帳戶及 玉山銀行卡號○○○○○○○○○○○○○○○○號信用卡 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前因涉犯上開詐欺等案件 偵查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函請玉山銀行凍結聲請人在玉山銀行之活 期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貸款撥付帳戶在案,固有該 署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士檢朝堅讓一0二偵一三二三九字第 五三四0號函暨函覆之該署一0三年十月六日士檢朝堅讓一 0二偵一三二三九字第三四四0五號函及附件、玉山銀行存 匯中心一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玉山個(存)字第一0三一0 0七二三六號函及附件各一份附卷可稽(本院聲字卷第5-7 頁)。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後業於一0五年 五月十三日函請玉山銀行解除凍結聲請人之上開玉山帳戶在 案,至聲請人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該署檢察官則未曾函請 玉山銀行予以凍結等情,亦有該署一0五年五月十六日士檢 朝堅讓一0二偵一三二三九字第五三四0號函暨函覆之該署 一0五年五月十三日士檢朝堅讓一0二偵一三二三九字第一 六一一九號函各一份附卷足憑(本院聲字卷第5 、8 頁)。 準此,聲請人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既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函請玉山銀行解除凍結該在案,而聲請人上開玉 山銀行信用卡則原即未遭該署檢察官予以凍結,則聲請人提



出本件聲請,核無理由,要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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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