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媁婷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毒偵字第23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 年
度審訴字第84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包裝袋除外,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捌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袋(包裝袋除外,驗餘總淨重壹點伍肆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裝盛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空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空包裝袋肆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顆、毒品殘渣袋貳個、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並補充:就扣得之毒品及吸食器具均屬被告所有供其 施用本件毒品之用。另補充證據部分:被告甲○○於本院民 國105 年3 月3 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105 年 3 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至第3 頁)。
二、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2、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明文規定,犯第4條至 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 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 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 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 罪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 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 」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
警詢、偵查中有供出本案所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上游,係向身 分、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博士」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上游來源則係向「許瑞彬」購買,惟被告提 供「博士」之行動電話門號,尚無提供其他可資辨別之特徵 ,無從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 並破獲;而本案提供第二級毒品上游「許瑞彬」之查獲過程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揮並聲請通訊監察偵辦,乃於監察期間發現 「許瑞彬」將安非他命毒品販賣與被告及其夫陳泯翰之相關 事證,始持搜索票至被告家中搜索查獲扣案毒品及本案施用 毒品犯行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105 年3月8日偵查職務報告及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份附卷足 參(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8頁),則檢警偵查機關就「許瑞 彬」販賣毒品事實既已先發動調查,其後被告雖提供「許瑞 彬」之藏匿處所,應僅協助配合偵辦,有利檢警逮捕,尚難 認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致生查獲「許瑞彬」之結果,故本 案尚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之 餘地,應予指明。
3、辯護人固另以:職務報告雖然表示有在查緝,是由被告夫婦 帶同查緝,因此能夠查緝到上游,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給予減輕,若無法適用亦請刑法第57條減輕的刑度,另 審酌被告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 (見本院卷訊問筆錄第64頁反面)。然本案無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之情形,已詳如上述;另刑法第59條之 規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而施用毒品乃為法禁,流毒所及,非僅侵害 個人生命、健康,吸毒成癮更能使人捨身敗家,毀人一生, 被告自難諉為不知,況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數量 非微、其施用毒品行為對家中幼子亦難謂無間接影響,實難 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事由,再者,被告家中 雖有2名幼子須撫養照顧,惟被告所受罪刑與家庭生活之圓 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依上開說明,應無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亦無情輕法重情形,被告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 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所請,尚乏有據。 4、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 未能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罪,顯見其戒絕毒品之決心不堅,自制力薄弱,未因先前所 受之觀察勒戒及緩刑執行而記取教訓,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乃
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並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已知坦 承犯行,又協助檢警逮捕毒品上游,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品行、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家帶 小孩,依戶口名簿資料家中有2名幼子須扶養照顧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 相當之比例原則,認檢察官論告書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具 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應屬合理,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具 體求處有期徒刑4月,未能考量被告協助偵查及犯後態度, 尚嫌過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袋(含袋實秤毛重0.4490公克,扣除包裝 袋重量淨重0.139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1385 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無訛,此有該中心於104年11月2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 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123號卷第98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又扣案之白色微黃粉末1袋(含袋實秤毛重0.348 0公克,扣除包裝袋重量淨重0.0410公克,取樣0.0003公克 化驗,驗餘淨重0.0407公克)、白色結晶3袋(含袋實秤毛 重2.3770公克,扣除包裝袋重量1.5080公克,取樣0.0003公 克化驗、驗餘淨重1.5077公克),均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無訛,此有該中心於104年11月17日所出具之航藥鑑 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考(見前開毒偵卷第 89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裝盛上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塑膠包裝袋 共5個,均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散,及便於保存、攜帶之 功能,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罪 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爰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玻璃球1顆、毒品殘渣袋2個、分裝勺1支,均係被告所 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使用之工具,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有持以供本案施用第
一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注射針筒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又 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衡情應已滅失,故不另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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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 │
│號│ │ │
├─┼───────────┼──────────────┤
│1 │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
│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年9月15日上午1時許,在│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 │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包裝袋除外│
│ │段260號4樓住處內,以針│,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捌伍公克)│
│ │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沒收銷燬,扣案裝盛前開第一級│
│ │品海洛因1次。 │毒品海洛因之塑膠空包裝袋壹個│
│ │ │沒收。 │
├─┼───────────┼──────────────┤
│2 │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於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
│ │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袋(包裝│
│ │北路2段260號4樓住處內 │袋除外,驗餘總淨重壹點伍肆捌│
│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肆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裝盛│
│ │玻璃球吸食器上燒烤後吸│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塑膠空包裝袋肆個、安非他命吸│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食器壹組、玻璃球壹顆、毒品殘│
│ │他命1次。 │渣袋貳個、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