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149號
SLDM,105,審交易,149,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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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全興
      黃瑞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
第2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全興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17時4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在新北市○里區 ○○路000 號前禁止停車之網狀線區停車時,本應注意不得 在劃設網狀線處停車,以避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及阻礙視 線,竟貿然將前開車輛停放在上開劃設網狀線區;適被告黃 瑞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欲自路 邊起駛進入道路時,本應注意行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 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 優先通行,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 然起駛進入道路,適告訴人賴慧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八里區忠孝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段186 號前時,因被告賴全興違規停放之上開自 用小貨車阻擋告訴人賴慧茹視線及被告黃瑞發未注意車前狀 況,被告黃瑞發騎乘之上開機車前車頭因而撞擊告訴人賴慧 茹騎乘之上開機車右側車身,致告訴人賴慧茹人車倒地,告 訴人賴慧茹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腦硬膜下出血、 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出血、右側顱骨骨折併聽力損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賴全興黃瑞發均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慧茹告訴被告賴全興黃瑞發過失傷害罪部 分,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賴 全興、黃瑞發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成立調解,並經 被告賴全興黃瑞發履約完畢後,告訴人賴慧茹以書狀撤回 本件對被告賴全興黃瑞發之過失傷害告訴,有告訴人書立 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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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