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3號
KLDV,105,補,313,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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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
被   告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有志
上列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全部無效,備位請求確認被告並請求確認被告第一屆第一次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一案無效及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應予撤銷,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起訴之先、備位
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自
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
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又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 日
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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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