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0號
KLDV,105,補,280,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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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趙中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中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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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