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0號
KLDV,105,補,260,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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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駿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駿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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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