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駿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駿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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