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612號
原 告 連中堅
被 告 李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 0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