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再小字,105年度,1號
KLDV,105,基再小,1,2016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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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再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傅薏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基再小字第一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
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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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